“大龙燚”火锅店——法院一审判处,法定代表人余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,并处罚金10万元;员工唐某,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5万元;股东凌某,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3万元;员工毛某,有期徒刑8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万德府火锅店——法院一审判处万德府火锅店法定代表人王某,有期徒刑2年6个月,并处罚金10万元;员工厉某,有期徒刑1年10个月,并处罚金4万元;地沟油提炼指导者李某,有期徒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。
匠心坊火锅店——法院一审判处匠心坊火锅店法定代表人王某,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5万元;厨房主管李某,有期徒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3万元;员工陈某,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2万元;员工张某,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
本报记者 王益敏 通讯员 鹿轩